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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拟规定13天 产假延至128天配偶护理假延为15天

来源:扬州网-扬州时报 2016-03-29 09:34:00

[摘要] 28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江苏省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并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婚假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28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江苏省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并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婚假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关键词:婚假延长

拟定统一延长婚假十天,一共能休13天

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这意味着,按照新规定,不管晚不晚婚,都延长婚假10天,再加上法定的3天,婚假延长至13天。

对于这个拟订的新政策的消息,不少单身者有些坐不住了。今年29岁的市民冯丹说:“以前我还觉得晚婚能够多休婚假10天,还感觉国家挺支持我们晚婚的。”如今,冯丹也有些担心了。

关键词:产假延长

产假延长至128天,配偶的护理假延长为15天

28日,伴随着《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消息的发布,不少市民看到草案的内容后,都欢欣雀跃。记者注意到,草案指出,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30天,也就是说,江苏省拟定的产假在原先法定的98天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妇们有望可以休到128天的产假。同时,对于这项规定,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再生育三孩的,都可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社会福利。同时,配偶的10天护理假延长为15天。

准备今年怀孕的“70后”市民小孙表示,若是政策出台的话,她可多休息一阵子,对身体康复和照顾宝宝都是好事。“现在很多人结婚迟,到了30岁后,不少人都需要剖腹产,康复时间长,延长生育假,对我们来说是个好消息。”“80后”准爸爸孙浩听了消息后表示,妻子是高龄产妇,原本他就有一系列担忧,这个政策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按说妻子才生完孩子,男同胞们也没心思安心上班。

关键词:再生育

再婚夫妇可生第三个娃

本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同时,适度放宽了对病残儿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规定。

《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进一步体现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则。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留了《条例》原先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终止妊娠

《条例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条例》中有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等内容。同时,将《条例》“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切实维护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自主选择权。

专家看法

各项政策更加人性化,将推动社会进步

记者注意到,本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和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扬州大学马克思学院副教授吴林斌认为,这项修改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政府已经关注到离婚后再婚人群所面临的一系列家庭问题。吴林斌指出,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结构出现了一些问题,政府这么做是鼓励有条件的再婚夫妻再生一个孩子,对于国家、社区的发展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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