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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扬州楼市新政已实施不限制住房公贷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7-12-27 09:03:00

[摘要] 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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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此,住建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地住建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25%。据测算,一笔额度100万元、期限20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节省利息支出20万元以上,能有效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扬州落点

明码标价 不限制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获悉,从12月1日开始,随着扬州楼市新政开始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需要签署一份《商品住宅销售事宜的承诺》,其中第五条明确:不将住房销售给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签订认购协议后,不随意更改购房者姓名。不在认购条件中额外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条款,不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规定,开发企业在取预销售许可证(现售备案通知)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含车位、车库、储藏室)及每套住房价格,公开认购。履行对认购人及其家庭信息进行核查的责任,不瞒报、漏报真实情况;在开盘3日前将《认购表信息采集》《认购资格审核表》等报送市房管局,待市房管局对认购人资格审核完成公示后方可组织开盘签约。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刚性需求认购人,不设置高于银行首付比率的首付款要求;当认购人数超过该项目销售住房数量时,向市房管局、市公证处提交申请,由公证处组织摇号选房,并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严格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通过电商、中介、销售代理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销售价格,不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其他任何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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