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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经销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改造过的老虎山农贸市场干净整洁(资料图片)
近日,由市工商局牵头制订的《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向公众征询意见。该《条例》适用于扬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将成为我市部农贸市场管理地方法规。针对“场外场”所致农贸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情况,《条例》拟规定,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经销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治理“场外场”
农贸市场周边200米不得设临时摊点
《条例》明确了农贸市场的权属问题,规定其用地和建筑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拆零转让,不得分割出售。
现实管理中,农贸市场普遍存在因“场外场”导致管理秩序混乱的情况,《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经销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新设以住宅为经营场所从事农产品、农副产品经营的店铺。
另外,《条例》规定,我市新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相关设施和管理人员。《条例》实施前已开办的农贸市场,应当依照农贸市场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条例》鼓励国有、集体资本参与农贸市场新建、改造,对产权私有化的农贸市场,通过参股控股、产权收购、托管运营等方式,强化农贸市场承担的保供、稳价、安全、环保等公益性服务功能。
实现惠农宗旨
设免租区域用于农民自产自销
为实现惠农宗旨,《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并免收摊位租赁费。
“《条例》突出了农贸市场运行管理的长效性。”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定义。针对我市私营农贸市场分割出售、产权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现实情况,《条例》提出“农贸市场商铺业主”的概念,并明确了相应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与经营管理者应当签订合同,并对经营管理者退出情形进行约定。开办者不得和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经营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开办者应当依据合同对其进行处理。同时,鼓励农贸市场商铺业主和经营管理者签订合同,将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统一交由经营管理者进行。
引导规范经营
拒不提供购货凭证可罚5万
为引导农贸市场内经营者规范经营,《条例》为经营者列出了13条规定。比如:从事活禽经营或者动物屠宰加工的,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相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举止文明,诚信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
“违反规定将面临处罚。”上述负责人介绍,如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拒不提供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管理者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活禽经营的场内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