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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月最低工资调至2020元 按江苏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8-08-01 08:51:00

[摘要] 日前,扬州市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日前,扬州市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工资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工资标准2020元,增加13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工资标准1830元,增加110元。

据了解,调整后,市区月工资标准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县(市)月工资标准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市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县(市)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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