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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物业费加装电梯 本人或直系亲属治病都能使用公积金啦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2019-02-27 08:53:15

[摘要] 3月1日起,《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施行。

交物业费加装电梯 本人或直系亲属治病都能使用公积金啦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帮助更多的职工实现“住有所居”和“住有宜居”的目标,3月1日起,《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提取办法”“贷款办法”)施行。关于以上“办法”修改的背景,缴存、提取和贷款三大板块出现调整和新增的内容,以及职工需要注意的事项,本报邀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处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缴存办法

缴存范围: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纳入

新增支持“人才”缴存政策

“缴存办法”与原《缴存细则》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

据介绍,“缴存办法”对缴存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补充,新增“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团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

明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主体,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新增支持“人才”的缴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单位可按本市缴存基数和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分别为5%-12%

个人缴存自行申报比例为10%-24%

关于缴存比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5%-12%。即单位可以在5%-12%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低于5%的,需要履行降低缴存比例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12%缴存比例。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比例为10%-24%。

“缴存办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形,加以明确规定: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确定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基数应当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困难单位可缓缴

缴存比例可降至5%以下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是“缴存办法”的重点,明确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和手续材料,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分支机构初步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和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至5%以下。

“缴存办法”还新增有效凭证和缴存证明条款,明确向单位和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和开具缴存证明的有关规定。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不见面审批(服务)”,新增网上缴存章节内容。

需要提醒的是,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原《细则》为6个月)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不予受理。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实施惩戒。

【提取办法】

提取范围:

仅限职工及配偶

租房提取规定“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提取办法”明确“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仅限于职工及配偶。原来的“职工及配偶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使用”,由市公积金管委会依据资金流动等情况适时规定。

目前,依据我市《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拥有住房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可自愿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家庭住房贷款。

租房提取条件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用于居住的”,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职工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前月缴存额的6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房租金额和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额度,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额度。

新增条款:

本人或直系亲属治病可提取

可支付物业费和加装电梯费

新增“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和“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提取条款。关于大家比较关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明确,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中提到,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子女)患重病治疗,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特殊病种还新增了冠心病、血友病、中风后遗症、阿尔茨海默症四种疾病类型。

严格审核:

多次交易、离婚购房等

存疑的购房行为都将严审

另外,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将严格审核: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或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明显异常的;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所购房屋明显不符合居住用途的;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上两名及以上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关系的;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贷款办法】

首付比例:

由20%统一上调为30%

二次申贷额度减半发放

“贷款办法”明确,我市实行贷款次数限制,规定对借款申请人、配偶住房拥有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依据我市2016年出台的《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精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目前的20%统一上调为30%;个贷比达到或超过95%的地区,额度不超过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的70%;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减半发放;暂停向购买第三套住房(首次贷款除外)或第三次(含以上)申请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对贷款额度予以明确规定,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拆迁补偿后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额度的60%;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不予贷款情形:

十种情形不予贷款

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也不能贷

为加强贷前审查,防控贷款风险,规定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2.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责任的;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6.最近10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10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7.申请贷款时单位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8.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9.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的;10.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管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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