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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扬州公布首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来源:扬州发布 2021-08-04 11:21:46

[摘要] 8月4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各地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8月4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各地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市市场监督管理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案例

1、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崔志富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2、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闻学良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3、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孙丽丽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赵落萍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孙娟所售商品存在标价不清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方文海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7、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刘桂兰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8、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赵龙春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9、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孙凤布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10、8月2日下午,开发区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新城花园农贸市场进行实地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时玉梅于8月1日通过私人渠道从周边农村地区农户处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购进价12元/斤,销售价15元/斤,当事人陈述,由于疫情,无法从批发市场采购鸡蛋,遂通过亲戚朋友从近郊农户手中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故无进货凭证。开发区局认定其销售的草鸡蛋购销差价比率为25%,依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告诫通知书》,责令其维持物价稳定,禁止借机哄抬物价,对未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11、8月2日,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好润多生鲜超市,发现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12、8月2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扬州市邻里综合农贸市场,发现蔬菜产品商户王响响销售蔬菜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元。

13、8月2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双桥农贸市场,发现猪肉制品商户王丽销售猪肉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元。

14、8月3日,根据举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局对广陵区陈文进百货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未发现售价为20元一斤的鸡蛋,但发现该商户销售的鸡蛋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经核查,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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