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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来源:扬州日报-扬州网 2021-10-15 17:11:25

[摘要] 10月1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简称《通知》)。

10月1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简称《通知》)。2021年度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职工及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基数,不低于2020元;不超过24400元。各单位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2021年11月30日前调整到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市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2%。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按照惯例,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每年都会调整一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如某外企职工丁先生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缴存比例为12%,那么其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就是1800元,依据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计算,丁先生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金额就是3600元。

与去年发生变化的是,我市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进行了调整,由2020年度不超过22400元,调整到不超过24400元。调整后,扬州在职人员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理论上可达5856元,上限较上年度增加了480元。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审核后进行变更。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缴存基数须符合上下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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