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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扬州市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在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扬州市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在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
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个人缴存者。在职职工范围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2280元,最高不超过26800元。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22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审核后进行变更。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2022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分别为3216元,合计上限为6432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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