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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12条”严把商品房交付关

来源:扬州日报-扬州网 2021-04-16 18:01:05

[摘要] 5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优化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施行。

扬州:“12条”严把商品房交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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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记者从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专题会上获悉,5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施行。商品房在交付过程中购房人需要关注哪些事项?

判断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对照12条标准

该负责人介绍,判断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可对照12条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项目整体交付使用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核实;消防设施建设到位;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应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完工后,照明必须符合规划方案要求;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住宅小区与外围实行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道路相连,小区内部应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按照要求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车库、环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分期建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开发企业未取得交付使用备案,业主有权拒收

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交付,该如何处理?该负责人介绍,业主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进行拒收,并要求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付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九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取得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配套政策正在制定中

“强化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百姓居住幸福感,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住建局副局长刘忠华表示,职能部门将进一步重视建章立制,比如小区绿化景观建设的监管问题,将推动把小区绿化工程纳入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监管范围,增设小区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和小区绿化工程专项验收环节,并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监督。同时,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信用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石,2019年5月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2020年6月进行了信用等级首次核定,目前每月动态更新,已进入了常态化建设新阶段。此外,市、区将加强联动,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力度,对于不良信用信息,适时向社会曝光,发挥信用管理效能。   

延伸阅读

今年5月至12月市区31个商品房项目交付

记者昨天从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专题会上获悉,今年5月至12月,市区将有31个商品房项目进行交付。其中,邗江区16个,广陵区10个,开发区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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